如何认识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这类保险产品,既有人身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理解。这种新类型的保险产品一旦收益未能达到投保人的心理预期,极易引发类似下述案件的纠纷。
为应对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缔约地位失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9年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上述保险产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请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胡序言律师来讲讲——
案例
2011年6月,罗某向某
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一份
两全保险(分红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每年向罗某分配红利。罗某因对红利数额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罗某称销售人员向其出具了一份“承诺清单”,对奖金、收益及利息等作出了承诺,且承诺的金额高于其实际获得的红利。但由于该“承诺清单”并非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没有保险公司的签章,法院最终未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与提示:
一切应以正式的保险合同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以正式的保险合同为准。除经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或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包括销售人员)作出的与正式合同约定相悖的承诺均无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分红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
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
等风险和特点(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