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女士来信问,她和丈夫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8岁的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其他财产分割双方已无异议,但对给女儿投保的一份包括教育险和
意外险等在内的
人身保险保单有异议。该保险保费每年1万元,已经交了8年,投保人是刘女士。其丈夫要求补偿已交的部分保费给他,问其丈夫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秋云律师指出,根据这份保单的内容,该保险的受益人是其女儿,而不是刘女士和其丈夫,刘女士和丈夫为女儿投保的行为是赋予女儿利益的行为,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保险利益也是共同的。任何一方与子女的亲权关系,都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这与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时可以主张保险费补偿的情形不同。
因该保单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其女儿,无论其女儿随哪一方生活,均不存在所交纳的保险费补偿问题。因此,刘女士的丈夫无权要求补偿已交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