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20年,年交保费67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1+(保单年度-1)×5%】。
如客户于第十个保单年度身故,其身故保险金=10万×(1+9×5%)=145,000元并,返还所交保费6,700元,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无息)670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即10万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在交费期内,并豁免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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