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满期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0万元二者之较小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至70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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