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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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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中短期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保单生效第二年至第九年,年年领取年金,期满可返本。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
 
  保险份数
 
  本合同的保险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人民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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