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
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时本合同及国寿附加安
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按照该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为十年,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第九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四、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附加合同约定的导致本合
同终止事项。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若本合同已附加“国
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已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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