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次日起5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5、5.6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次日起5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见9.3)以单利计息。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见9.4),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全残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见9.5),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