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重症头部外伤
11.单个肢体缺失
12.单侧肺脏切除
13.肝脏手术
14.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人工耳蜗植入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