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提供意外和重疾保障的终身保险,若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发生重疾,可获得保额三倍的赔付。对于消费者而言,此类产品缴费低、保障全面,是比较不错的选择。不过,为了使消费者对该产品有所了解,建议您提前了解一下
国寿康宁终身
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二条
第三条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保险公司增加的疾病。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