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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终身寿险 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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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交费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或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交费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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