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
生命人寿福星高照保险责任一、非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0%;
ⅱ)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