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额度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