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60天后因疾病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给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该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1万元。
住院津贴100元/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60天后因疾病导致住院的,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日住院津贴100元/天,每次住院给付限90天,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180天,因相同原因再次住院间隔不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重症监护津贴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60天后因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按实际入住天数给付300元/天(不能与住院津贴重复给付),每次住院给付限90天,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限180天,因相同原因再次住院间隔不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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