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与目前市场在售的大多数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不同,作为一个产品组合计划,它将分红险和万能险组合在一起,通过分红、万能双账户投资增值,实现了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平衡,为解决家庭子女教育、养老、理财、应急资金等需求提供了理想的解决方案。福禄双喜至尊版分为两部分,即福禄双喜分红险与瑞盈万能险。该产品将分红险与万能险完美嫁接,即一个生存金万能账户、一个分红账户,双账理财。同时,这种产品设计使得生存金账户灵活支取,可以作为教育金、养老金、生活备用金,满足人生不同的需求。同时,还可以享受与保单等长的长达几十年的国寿分红。理财专家评价认为,福禄双喜至尊版既具有分红险的稳健,也具备万能险提供更高收益的可能,双账户的叠加设计使其收益更高,增值更好。
福禄双喜至尊版具有5大特色:
特点一:满期返还。生存到75岁100%返还福禄双喜所交保险费与瑞盈个人账户价值。特点二:快速返还。投保生效后,每两年返还保额10%,一直返还到75岁。特点三:双账增值。每两年返还的生存金进入万能账户复利计息;年年还有分红,每年分红可以复利计息。特点四:领取灵活。客户缴费和支取更加灵活。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支取,既可以部分领取,也可以月月领取,免收账户管理费和保障费用。特点五:利益保证。账户里的生存金最低保证为每年2.5%收益,上不封顶,资金的二次运用,让其增值。该产品可以满足家庭理财计划中,对于教育、养老、医疗、保障以及应急资金的多重需求。
问:近两年来,分红险以其保障兼顾理财的双重功能,受到投保人青睐,但是分红险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也越发凸显,福禄双喜至尊版创新点又在何处呢?
答:近几年来,寿险市场上各家竞争主体,围绕着生存金返还比例、返还频率做了大量的产品设计。现有分红产品的红利、累积生息演示受制于监管规定,竞争优势并不突出,因此现有的分红险产品需要再度创新,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同时也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就福禄双喜至尊版而言,将客户购买的分红险生存金转入专门的万能险账户,将生存金“万能化”。按照万能险账户的管理模式,给予客户结算利率、提高收益水平、提供随时领取服务。“实际上,通过‘瑞盈万能’的设计,使得客户的收益方式多了一种选择,最大程度的提升客户收益。而通过与福禄双喜的组合,让客户可以享受到分红险与万能险两种保险产品的理财优势,客户的支取也更加灵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瑞盈万能”是一款专门设计的万能险,必须与特定的生存金返还型产品搭配。因此,该产品与传统的万能险相比具有非常突出的保费优势,不但免除了转入生存金的初始费用,还免收账户管理费以及保障费用。
问:免除了转入生存金的初始费用,还免收账户管理费以及保障费用,这一点是以往诸多万能险品种做不到的。从世界经济范围来看,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面临的外部经济环境更趋复杂,国内面临内需不旺,产业升级换代压力不减,通胀压力始终持续存在,股市存在体制性矛盾难以一时改善,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政策强力调控,老百姓理财需求不断拓展,福禄双喜至尊版能作为抵御通胀压力,实现长期稳健理财的一种选择吗?
答: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国人寿始终坚持稳健的市场策略,在产品体系上,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设计责任配置、分红方式更为灵活的分红产品,实现差异化销售。事实上,此次福禄双喜至尊版的上市,也是中国人寿对分红险产品体系的创新和升级。
在当前通胀的市场环境下,理财专家认为,投保人应该选择长期、稳健的分红险作为家庭理财计划的基石。分红险的分红水平,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高低直接相关。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购买分红保险,具有安全性。客户在购买分红险后,即获得了一份固定有保底的保单收益,具有较为稳定的收益性。同时,分红险还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保值增值,抵御通货膨胀对家庭资产的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投资收益。此次,福禄双喜至尊版在产品设计中,加入了万能险的账户功能,使产品的属性更加丰富,产品不但具有获得较高投资收益的可能,同时万能险本身具有保底收益的功能,也为投保人的资金安全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近年来,受制于配置资产收益率的低迷,万能险结算利率持续调整走低,目前多数万能险结算利率难敌银行5年期定存和理财产品。作为国内寿险业龙头,中国人寿一贯以来将客户回报为已任,努力以自己专业优势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据了解,在39家保险公司的200多个万能险产品中,中国人寿的结算利率水平始终维持在4%左右。历经国内外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数次危机,为客户带来稳定回报。而在与主要同业公司结算利率的相比中更可以体现出中国人寿的龙头优势。中国人寿的结算利率无论是在利率水平的高低上,还是在结算利率的稳定性上,均处于行业优势地位。
问:福禄双喜至尊版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间是怎样规定的呢?
答: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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