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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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減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⑵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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