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后由于半身瘫痪,想起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拒赔通知书表示,曾先生的状况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条款第29条:“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的事情……。”
根据保险公司拒通知书中的提示,曾先生又重新翻阅了保险合同条款,果真找到了被列在保险合同未尾部分的第29条“释义”。曾先生将其与医院诊断报告进行比对后发现,医院诊断的“脑梗塞……左侧肢体活动不利,左侧肢体肌张力减弱”的确不属于“释义”对“身体高度残疾”的解释,不符合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范围。
曾先生坦言当初购买保险时,由于保险条款中不少词句晦涩难懂,因此只是粗略地翻阅了保险条款,便认为只要是保单生效两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残疾的就能申请经济补偿。但对于残疾的认定标准,以及残疾前“高度”二字所代表的特定含义,根本都没想过。
据了解,不仅是寿险,旅游险、意外险等险种均对伤残赔付有明确的等级标准。被保险人达到怎样的伤残程度才能获赔?赔偿的金额具体有多少?这些问题答案都在保单条款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而这张《比例表》及相关解释内容都处在保险条款最后的“释义”部分。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保险公司适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保险监管机构于1998年10月10日制定的统一标准。该标准将残疾标准按残疾程度分为7级34项,每项标准均有具体定义。该人士表示,除了保险公司的标准外,伤残鉴定标准还有劳动部门有制定的《工伤残疾鉴定标准》、交管部门其制定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这些伤残鉴定标准并不相同,适用范围也不同。
有消费者提出,既然这类保险条款中“释义”部分的一些内容对理解保障范围有如此大的作用,那么应将“释义”中有关保险责任认定的相关内容直接提前至“保险责任”一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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