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夫妻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先后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在受益人申领保险金时,本公司提供如下选择权:
(1)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未满19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子女抚育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年满22周岁(或22周岁之前身故)时止,合同效力终止。
(2)如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而且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则可以在其所得给付金额的限度内,转化为配偶养老年金:即期逐年领取生存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详见附表)直至其身故,合同效力终止。
备注投保人限制:双方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60周岁以下的合法夫妻
保障期限:终身
交费方式:年交、趸交
交费期限:10年、20年、30年
产品特色
1.夫妻双方同为被保险人,在国内寿险条款中尚属首例(98年设计推出),形式新颖。
2.真正做到“一张保单,全家受益”,无论任何一方遇到不幸,家庭成员都有足够的保险金赖以生活。
3.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十分灵活,可以是一次性领取,在适当的年龄范围内,也可以转化为教育金或养老金,使配偶老有所靠,幼子学有所养。两位被保险人若因同一意外事件先后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双倍身故保险金,或选择相应数额的教育年金,使其成人以前的学习生活都具有充足的保障。
4.作为身故及高残保障型产品,在有效控制费用成本后,与同类产品相比,价格优势明显。同时一份保险保障两位被保险人,相比两人分别投保价格低廉。
5.保险责任包含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及高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将其视为家庭的健康保障。
6.“减额缴清”条款,可使客户在无法继续缴纳保费时以降低保额的方式仍能享有一定保障,不必招致退保损失。
案例设计林先生(31岁)在机关工作,林太太(28岁)在公司上班,有一个3岁的儿子。家庭年收入4.5万元。
投保新华“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10万元,选择30年缴费,年交保费2100元。
当意外、疾病高残或身故不幸降临任一被保险人时,受益人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给付;当两位被保险人不幸因同一意外事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20万元的保险金给付。除一次性领取外,保险金还可以养老年金及教育年金的形式领取。
“全家福”善意提醒人们:认真对待生活,珍惜美满姻缘。同时,愿借“全家福”传递对和睦夫妻百年好合的良好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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