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酌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三名投保人相当于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记者计算,据此这三名投保人每份保单将少得到近2万元的退保金。据了解,该保险公司当初可能曾发出此类《现金价值表》约60余份。
“88鸿利终身保险”
10年后退保发生纠纷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刘某、王某、赵某早在1997年10月分别投保了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后因机构调整,其人寿保险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接。以下统称人寿公司)推出的“88鸿利终身保险”,三人分别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为6220元、7340元以及6940元。此后王某、赵某均再次购买了该份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每份保单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人寿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即行解除。此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人寿公司将依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然而就在10年后,刘某三人向人寿公司提出退保要求时,却发生了问题。
退保金超过投保人
应得最大利益
根据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三名投保人于2007年即第9个年度要求退保,人寿公司需给付的退保金分别为:刘某每份保单2.41余万元(如第10个年度退保,退保金则将达到2.82余万元),王某每份保单2.85余万元,赵某每份保单2.69余万元。
然而根据特别约定条款,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10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其得到的最大利益,即是人寿公司依约所给付的保险金额与所退的保险费之和。但根据这份《现金价值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其所得到的最大利益。
当刘某三人将人寿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保金时,人寿公司提出,他们向投保人出具的《现金价值表》因电脑故障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要求投保人按照他们提交的正确的《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
法院判决认定
《现金价值表》错误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定,按照《现金价值表》计算的退保金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也不符合人寿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因此该表确实有误。人寿公司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现金价值表》均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法院认可了人寿公司要求撤销该《现金价值表》的主张。但其提供的新《现金价值表》未得到法院认可。
法院认为,由于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为人寿公司出具,其应当对该表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过错责任。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人寿公司应当以高于保险现金价值的金额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并承担诉讼费。法院依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人寿公司给付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驳回了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给付退保金的请求。
问题保险可能尚存60余份法院建议妥善解决
记者还从法院了解到,根据人寿公司提供的信息,原中保人寿公司可能曾向投保人发出此类《现金价值表》约60余份。为此,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人寿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公司尽量弥补因过错而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制定专项解决方案,安排专项资金,主动联系投保人妥善解决。同时还建议其向监管部门报告,尽快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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