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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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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时是要注意看清楚条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寿险[2004]704号核准备案)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注1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注2。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注3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我们在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注4。

  第四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注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注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注3.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则保险单周年日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的7月1日,直至合同期满。

  注4.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予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特别红利

  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注5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注6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注7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注8,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注9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本合同有任何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注5.处方药物: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注6.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注7.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注8.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注9.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初始值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1周岁

  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四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注10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注11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注12,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力(参见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如果您已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保单自动贷款功能来自动垫交保险费,那么在宽限期后如果您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注13大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当期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可垫交天数,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注10.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注11.保险费到期日:一般为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例如,如果合同生效日在2003年7月1日,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保险费到期日为以后每年的7月1日,直至交费期结束。

  注12.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14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15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需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注16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三条申请时效

  保险金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五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注17;

  注13.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注1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注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注16.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17.法定身份证明: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4.医院注18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其它与理赔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祝寿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祝寿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如果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失踪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五部分您还可以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两年(或两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

  注18.医院:指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在贷款期满时,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

  一、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大于所有保单贷款和贷款利息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贷款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二、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十九条减额交清保险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元。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收到您所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您没有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二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十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日24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两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其它与解除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解除合同时,本合同有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我们将从退还的金额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对于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或非吸烟注19的问题,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我们将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二、在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文件上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填写的出生日期不真实,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1.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后,我们将无权解除合同,并按以下第2、3、4项约定处理。

  2.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及累积利息。如果在更正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4.您填写的被保险人的性别或出生日期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我们将不予补偿;如果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我们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的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注19.非吸烟:指在填写人身保险投保单之日的前12个月内未曾有吸食任何烟草及其制品(包括香烟、卷烟、雪茄、烟斗、咀嚼烟草等)的行为。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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