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A款出生满30天至65周
B款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C款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及以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诉“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缴(即在约定的缴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缴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缴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其他功能
保单质押贷款
保险费自动垫交
减额交清
减保
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减保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主险合同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缴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如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时,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变更为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主险合同的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缴保险费不再支付,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主险合同若无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本条所诉“以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以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以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比例相应减少。
4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保险费的给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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