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合众人寿
险种类别:商业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20天~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产品特色
一张保单,保障终身;
保额自选,灵活可变;
缓交保费,保障不变;
投资保底,复利滚存;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专家会诊,雪中送炭。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观察期后因疾病身故,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观察期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已交保费。观察期180天。
重疾保险金:
(1)少儿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出现症状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前初次患少儿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列给付比例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2)成人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初次出现症状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我们退还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主合同终止。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我们将按各项住院费用的80%给付。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度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观察期180天。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父母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住院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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