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3)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条款所释义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产品特色
定期交费,终身保障,兼具理财功能;
百岁贺寿金,恭祝福禄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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