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2)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见9.3)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产品特色
纯保障型保险,保费低廉,回归保险真谛。
分红交清增额,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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