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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企业职工健康: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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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先生是家庭的唯一支柱,有妻子和一个孩子(孩子尚小)。为了全家的生活,李先生忙于工作,他的太太和我担心他的身体。

  客户资料:李先生,32岁,企业工作者,月均收入4000元

  客户资料:投保人:李太太;被保险人:李先生,32岁,企业工作者,月收入4000元

  一、保障内容

  首先,针对李先生对全家的责任和义务,为他设计了保险主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其次,根据李先生的家庭状况,建议他采用20年交费方式缴纳保费,保费为其家庭年收入的10%-20%(此次设计为年缴3600元)。

  二、产品名称

  福如东海A终身寿险(分红型,可附加提前给付A款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

  三、特色分析

  (一)福禄双全

  “福如东海A”既有终身保障又有终身分红,具有保障与储蓄积累并重的特点。分期交费,中、前期更多体现寿险保障的功能,交的少,保障高,所谓“福”,爱家体现;后期年老时随着红利保额的不断累积,加之最后的终了红利,对个人和家庭都将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所谓“禄”,增值积累,老有尊严。

  (二)如日中天

  “福如东海A”具有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充分体现被保险人作为家庭支柱的责任与爱心,是家庭经济安全的可靠基石。

  (三)东山再起

  “福如东海A”特别富含全残保障责任。即便在身体全残的状况下也可能通过保险金给付重建人生,甚至拥有新的谋生途径。

  (四)海纳百川

  “福如东海A”作为终身寿险,具有很强的储蓄积累性,分红增额进一步强化了产品的保值增值特色,可通过减保提前支取现金价值,灵活安排养老、创业、旅游、健康等多重人生计划。

  四、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五、保单利益

  李先生拥有的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保单利益:

  1、李先生的个人身价在1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参与红利分配,享有年度红利复利增值至终身,合同终止时享有终了红利;

  2、当李先生5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2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保单缴费已经期满,后期保单增值幅度加大;

  3、当李先生6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3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4、当李先生82岁时,个人身价达到10万元+50年复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

  5、李先生享年时,不但没有增加女儿的经济压力,而且还给女儿留下了一笔高额的财产,可以让后代继续享受李先生的爱心关怀。李先生的慈爱之心在家庭感情的纽带中永远传播;

  6、在李先生持有保单的过程中,如果暂时遇有经济困难,可以利用保单的转换条款、保单贷款、减保等功能,有效地缓解经济压力。万一遭遇不幸(身故或全残),高额保险金让李先生的家人生活无忧,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较为稳定的生活水平。

  (作者:路飞飞 西安 新华人寿)

  案例参考

  福如东海A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可附加提前给付A款重大疾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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