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例
示例:刘先生,30周岁,公司部门主管,为自己投保20份“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年交保费7660元,20年交清。刘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1、身故或全残保障: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主险已交保险费的125%+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2、重疾保障:如刘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获得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交纳。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但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主险及附加险已交保险费+当时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红利分配假定未发生附加险理赔,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97894元,此时如发生主险列明的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148947元。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非意外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年度红利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1、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2、特别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保险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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