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单价值的计算方法第1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5.6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10.5)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5.7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
6.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领取申请书;
③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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