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对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则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
1. 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含)之前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者较大值:
1) 基本保险金额;
2) 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后的保险金额等于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条件:
¾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前;
¾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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