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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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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品特点:低保费高保障,体现保险真谛;漫漫人生道路,平安终身陪伴;多种交费方式,满足个性所需;周年保单分红,更添额外惊喜。
  责任名称责任详情
 
  保额规定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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