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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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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门槛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医疗报销;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A(B)"保生病住院报销。附加险是交一年保一年。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订立“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12)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犹豫期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认为本主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成立
 
  提出保险申请和同意承保后,本主险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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