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可以用“殊途同归”一词来总括。
首先,在基本性质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等特征;企业及其职工无权决定是否参加,缴费金额和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是确定的;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缴纳,国家给予免税待遇;给付时,保险金与保险费之间差额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
企业年金则属于企业补充养老,即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经济状况自愿建立,具体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目前国家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一定的税收优惠。建立后,形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化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属于个人产权,有继承性。
第二,在基本特点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目前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主要是向广大职工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责任。
企业年金则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进行的一种补充保障,目的是为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除此之外,企业年金是一种重要的分配形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在管理主体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各级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采取信托模式,交由获得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管者不直接干预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基金运营。信托运作模式拥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四个角色,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钱权分离、相互制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形成的收益进入个人账户。
虽然存在着上述诸多的不同,但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两个重要支柱,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有着重要的共同点:都是退休人员养老生活的重要来源,目的是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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