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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买保险 投保人底气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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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进行规范。记者发现《指导意见》除首次规范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订立标准外,很容易引起纠纷的细节(比如合同生效时间、告知义务、第三者索赔、人伤治疗特殊药品使用等方面)均有了具体规范。昨日,记者请长期从事保险法律工作的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栾永明律师就此进行详细解读。

  第三者索赔更加方便

  在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受害的第三者,往往由于有责方不及时向保险人公司提出索赔而干着急,第三者的处境极为被动可怜。即不能向自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又不能向撞了自己的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栾永明告诉记者,省高院此次明确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者即可把责任方及相关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庭,法院将支持第三者。什么是怠于请求,被保险人未有“书面索赔请求”,就算是怠于请求。这样为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了方便。

  人伤医治特殊药品也可用

  保险案件中,人伤救治过程中,关于哪些药可报销,哪些不可报销往往有争议。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会有报销金额约定,或者用药报销范围约定,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可以拒不报销。

  栾永明称,这次省高院的规范中明确,被保险人在救治过程中,使用了特殊药品,保险公司必须证明这一药品在救治过程中不是必须的才可以不报销,如果不能证明,则必须报销。栾永明也告诉记者,这一规范对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有利,但有点遗憾的是这一规范不支持特殊器械,有时在救治过程中,一些特殊医疗器械的使用也是必须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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