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00%;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含)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红利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存给付有如下三种方式,投保人投保时须选择投保其中任何一种:
1.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五、十六和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分别在被保险人十八、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40%分别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200%;
(2)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含)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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