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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泰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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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祥泰终身寿险为您提供伴随终身的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给您真正关爱,与您共同建造美好生活。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7,82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无息)7,820元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至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无息),最高可达456,400元,本合同终止。

  3、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当时所交保险费(无息),即156,400元,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无息)7,820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180日后至60周岁的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即10万元,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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