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多收取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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