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保障)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3、祝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生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5、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条款]》生效日起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6、保险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太平人寿将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为本合同分配红利,该红利将会直接增加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而直接滚动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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