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改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1周岁25%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5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75%
2.4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在本合同的交费期内,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的,您可以在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30日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当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最初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累积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万,且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法定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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