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之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节日期间意外身故、全残特别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特别约定的节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按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特别约定的节日期间为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公历五月一日至七日、公历十月一日至七日,共二十一天。
持续奖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六、九、十二、十五个保单周年日向个人帐户额外分配持续奖金以增加个人帐户价值,该保单周年日的持续奖金等额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的1.6%。
责任免除
1、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自发生前述免责情形的当日24时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帐户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对于2.1.2,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4)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6)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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