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且与主险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缴费方式: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并入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内给付。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二、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残疾关怀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关怀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扣除。
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后,如被保险人从诊断确定为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日起九十日以后仍生存的,还可另行申请第一级残疾程度的残疾关怀保险金,如本合同已因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而终止的,本公司仍按约定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残疾关怀保险金的给付,同一保险单年度累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释三状态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后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释五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四、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释六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敬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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