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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财富通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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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富通宝保险计划,采用分红险、万能险两种增值模式,客户在终身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基础上,88岁时还能一次性领取等同于应交保费金额的生存保险金。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所含主险《泰康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一、保险计划

  “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包含主合同“泰康财富人生D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和附加合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保单账户对主合同项下的红利和约定进入其中的生存类保险金每月计息。保单账户价值可申请部分领取。

  二、计划特色

  多—分红万能,收益连连

  快--年年给付,终身不断

  好—定期给付,安享晚年

  省—保费豁免,彰显人性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

  1、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照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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