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额交清保险
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保险责任除不适用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有关“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的约定外,其余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保险金额。
10.2保险金额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如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则我们不接受保险金额变更的申请。
(一)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如以标准体承保,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您可于合同生效对应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增加保险金额。但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保险金额一次。
(1)本合同生效后,每届满五周年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2)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但本合同生效未满两年,
被保险人结婚或其子女出生的,可以保留增加保险金额的权利至本合同生效届满两周年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交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每次增加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增加后的保险金额不可以高于投保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可以低于投保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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