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与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签署《宁夏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正式建立,理赔额最高达27万元。
2009年以来,全区公安机关因公牺牲民警17人,因公负伤286人。
依据《宁夏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该险种的保险对象为宁夏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保险期为期1年,期满后以1年为期继续投保。凡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在发放《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各项抚恤和补助基础上,再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其中,烈士20万元,因公牺牲20万元,病故10万元,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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