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定义),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ii)累计红利保险金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i)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ii)累计红利保险金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0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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