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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能够提供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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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三项待遇:老年补贴、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待遇。2005年4月1日起,又增加了日常药费补贴。

  8月2日,《上海全面推广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一文刊出后引起广泛关注,本刊接到不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保障范围的咨询电话,特别对老年补贴产生疑问。对此,记者再次采访了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就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了详细了解。

  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享受三项待遇:老年补贴、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待遇。2005年4月1日起,又增加了日常药费补贴。

  老年补贴:2005年4月1日起,三年内缴费累计满12个月,可以领取一份老年补贴凭证,额度为每一缴费月份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7%之和。等到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可以凭补贴凭证兑现老年补贴。若老年补贴凭证遗失或毁损,可凭本人身份证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申请挂失补发。

  工伤保险:对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由相关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住院医疗补贴:在参保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部分的,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个人承担20%。最高享受额根据单位连续缴费的月份数确定。起付线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

  日常药费补贴:2005年4月1日,只要单位按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缴费期间就可以获得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并发放“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凭卡可到有综合保险卡标识的药房购药。

  根据上海市的整体部署,2006年上海市综保参保人员要突破280万。为进一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上海劳动监察大队,各区县街道都投入大量人力,督促企业为外来从业人员投保,劳动监察大队的协管人员顶着夏日挨户了解用工情况,动员参保,并组织综合保险卡的发卡仪式来强化企业的依法参保意识和外来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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