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外籍人员个税减除额仍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条例》公布后,不少媒体称外籍人员个税减除额“提至”4800元,在此,中国税网提示,减除额实际并无变化,变化的是法定的减除标准和附加减除费用。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前的减除标准是2000元基础上再减2800元,而现在是3500元基础上再减1300元。
7月1日起外籍人员基本社会保险也可税前扣除
按照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今后,外籍人员所在单位已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其个税就可以在减除4800元后再减除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后缴纳。
达不到3500元起征点也有“纳税证明”
9月1日,新的个税起征点标准即将实施,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居民都不用缴个税。然而,不少人在为不用缴税感到高兴的同时,又有新烦恼:没有纳税证明,要怎么买房?
根据目前南京市的“限购令”规定,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将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而根据南京市地税局的测算,提高个税起征点标准后,预计有230余万人不用缴个税,这部分人群中有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不缴税也意味着收不到税务部门寄发的完税证明。如果他们同时又没有购买社保,无法提供社保证明,“买房梦”将化作泡影。
事实上,纳税证明的用处并不仅限于“买房”。在申请签证、出国留学时,一些国家和国外的学校都会要求提供纳税证明,不能提供很有可能被拒签,奖学金的数额也无法确定。
对此,地税部门表示,即使月工薪收入不足3500元,也并不意味着就失去了获得纳税证明的权利。“如果真的没有额外可以纳税的收入,还可以到税务局申请"零纳税"证明,这也是一种纳税证明,某些领域是可以用的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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