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导致身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或患疾病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表一),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
4种保险期限,自由选择。
多种缴费方式,灵活安排。
身故全残,高额保障。
纯消费型保险,保费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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