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他们说81周岁以上的老人就不享受相应的赔付条款了,可去年买保险时我母亲都94岁了,你说这叫什么事?”曹大妈拨打早报热线投诉说。
千元赔付难获确认
曹大妈告诉记者,去年6月份的时候保险公司联系多家单位到小区里搞宣传,说是专门为老年人推出了一个人身意外保险的险种。每名老年人只需要每年缴纳20元保险金,就可以获得一年的人身意外保障。在保期内,如果老人因为意外受伤,可以获得1000元的医疗费赔付。70岁的曹大妈感觉保费不多,而且自己和老母亲都需要这么个保障,就掏了40元钱购买了两份保险,同时将当时的宣传单保留了下来,不曾想这份保险派上了用场。曹大妈的母亲前天意外摔倒,送到骨伤医院后花了不少医药费,曹大妈就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结果对方却表示81周岁以上的老人不享受这一赔付条款。“要是不享受赔付条款保险公司当时就不该卖给我们,你说他们收钱时不说限制条件,到了赔付时想赖账这算什么事?”曹大妈质疑说。
宣传材料也能当证据
对于曹大妈的质疑,记者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立即联系工作人员处理。可在下午4时左右,记者从曹大妈处了解到,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案就是给曹大妈送去了一份新的宣传材料,让曹大妈按照新材料的条款办理理赔,曹大妈明确表示难以接受。记者也随后赶到了她位于人民一路的家中。在曹大妈出具的第一份宣传材料中,确实没有关于赔付年龄的限制,而第二份材料则将老人分为两个年龄档,81岁以上的老人只有因意外去世才能得到赔偿。
对于这起纠纷,记者咨询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涛律师,王律师表示,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宣传材料是保险公司下发的,而且双方又没有在正规合同中就年龄问题进行限制,那么宣传材料也可以作为维权证据,消费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宣传的条款赔付。
保险公司最终认账
在曹大妈家中采访结束后,记者再次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下午6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付经理主动拨打记者电话,表示一开始业务员说老人是因为老年病住院,所以按照条款不能给予赔付,如果病历上确实显示是因为意外事故产生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愿意赔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