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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