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建设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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