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构成。
“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4周岁以下(含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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