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放开传统人身保险2.5%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定价。但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然维持不高于2.5%的年复利。
虽然只是短短的一则通知,但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即引起了市场热议。
对于传统寿险实行了近11年的预定利率,有观点认为是成功的,因为它使保险业避免了产生新的利差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不过,也有观点认为,2007年7月央行再次加息后,1年期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首次超过保险业2.5%的预定利率,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灵活发展,特别是对新公司。而时下银行利率水平和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不断提高,也对传统寿险销售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对于预定利率的放开,业内普遍认为是把“双刃剑”,虽然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但也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保险业在公司管控、定价能力和监管水平等方面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新的风险。比如,放开预定利率可能引发潜在的“利差损”风险。因为预定利率的放开,可能造成大型保险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主导定价,中小保险公司为保住市场份额,可能进行低价经营,从而引发恶性价格竞争。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系统性的恶性竞争和利差损不太可能产生,一是有偿付能力监管,超出3.5%的定价利率将导致保险公司的资本需求快速上升,低价竞争不可能长期维持;二是1999年前利差损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保险公司的沉重负担,历史教训不可能忘记;此外,当前利率环境和投资环境,形成的低投资收益率,也压缩了恶性竞争的空间。对于中小保险公司,预定利率放开反而使其赢得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投资优势,推出预定利率较高的传统型产品,利用价格优势抢占市场份额,以改变目前寿险市场三巨头“独大”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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